华电工程签定越南海阳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作者:哈菲子 来源:赵丹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19:51:31 评论数:

这类事务包括国家主权、政治外交、军事与国家安全、宏观经济调控等制度。

[3]参见王青斌:《论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之完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这是增强复议公正性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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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咨询型复议委员会也引入外部专家,但外部专家仅提供咨询意见,不行使监督权,并且咨询型复议委员会本身并非复议机构,不会影响复议机构独立性,也不与首长负责制相冲突。(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公正性面向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要求增强复议的公正性。二是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要以增强行政复议公正性为核心。我国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也有类似的制度安排。

[39]2011年3月,中央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不过,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后,复议委员会的使用频率将上升,那么是否会影响复议的便捷性?行政成本是否会大量增加?其实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选择权在当事人手中。《护照法》第6条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就观点而言,则值得讨论。[48]参见杨登峰:《法无规定时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1期,第197-199页。第二,行政法定原则主要适用于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一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但是,正如判断具体个案的行政程序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并非轻而易举一样,[48]在具体个案中判断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成文法规定且违反了程序法定原则也比较困难。这种情形在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中也存在,如在铜仁市碧江区林业局、龙建军非诉执行审查案[12]中,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需要完成法定程序为由,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程序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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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行政法原理和制度体系中,这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拘束力和存续力,或者说,是基于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性。而在前引陈爱华案中,义务性程序的设定等于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对其房屋的所有、使用和收益权。其次是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而依据法治原则,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定原则的基准应当是该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且符合表达该法律依据的法律条文。

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150页。(二)程序法定原则的适用应基于权利保障原则 在根本意义上,程序法定原则的解释与适用功能是由其理论依据决定的,而程序法定原则的理论依据统一于行政法定原则的宪法理论依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没有关于行政程序法定原则的明确定义,使用比较随意。[39]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120-121页。

[28]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1条、第49条。既然如此,当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要遵循法定原则时,义务性程序遵循法定原则就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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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异地办证。如果不对行政程序加以法的规定,那就意味着具体的行政程序可以由国家行政机关任意决定,其结果会使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地位更加不平等、不平衡。

依据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定原则的基准应当是该行政行为是否在未经法律授权或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侵犯了公民的权益。[3]考察这些文献可以看出,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程序法定原则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确立行政程序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基本要求等方面,其观点可概括为两点:第一,确立行政程序法定的必要性在于实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公平性。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时,在程序上则是不利的。例如,在黄石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黄石市国土资源局案[13]中,原告指出,被告没有遵循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定原则和程序正当性原则,因而,被告作出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进入20世纪,随着福利国家之给付行政的发展,人们认识到给付行政的重要性并有了将其纳入法律保留范围的提法。可以说,这些法律条文构成了行政主体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和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的规范体系。

但联系上下文实在看不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如何符合程序法定原则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只能按照成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自行设定,否则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一)个案中判断违反法定程序的现实困境 首先,我们不妨回溯周某办理护照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义务性程序则通过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必要的程序性义务,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提供便利,以降低行政成本,从而对非干预性行政行为的作出发挥促成性作用。

当把行政程序分为权利性程序与义务性程序并对其性质作上述认定之后,笔者提出的基本预设是,仅义务性程序遵循法定原则,权利性程序则不然。[30]干预性行政行为也被称为侵益性行政行为或者不利行政行为,给付性行政行为也被称为有利行政行为或者授益性行政行为。

在具体解释过程中,可视情形选择采用文本限缩解释或者目的性限缩解释等方法。这一改革于2015年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始试点,后在其他省市逐步推开。[9]类似案件还可参见赵光河诉章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原告、诉讼第三人以及被告所使用的,多出自其代理律师的手笔,体现的是律师的认知。

干预性行政行为的程序中也包含一些义务性程序,反之,给付性行政行为的程序中也包含一些权利性程序。只有权利性程序和义务性程序的限制与排除须遵循法定原则,权利性程序则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另一类是为行政主体设定的,此类期限则属于权利性程序。以程序法定原则为检索词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全文检索可以发现,程序法定原则这一概念在我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最早出现于2014年。

其他法定原则的法定含义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该事项应当先由成文法加以设定。结语 本文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决定》已经明确要求行政程序法定化,要建立行政程序法定原则,但相关内容有待进一步具体化。

[24]参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行终11号行政判决书。不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法定原则所遵循的逻辑应是统一的。[58]有利法律溯及和程序从新原则充分表明,对于相对人权利保障而言,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具有工具性。第三类为第六种,属于程序法定原则的成文法依据。

首先是2013年10月1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的北漂小伙为办护照返乡6次多跑3000公里的事例(下文简称周某办理护照案)。可以看出,正当程序原则自始是针对限制或者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由权利的行为的。

但要更为全面地厘清这一问题,还需对行政法定原则的宪法理论依据作进一步论述。射阳县红旗文工团案裁判摘要指出:虽然现行法律对行政许可注销行为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但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时仍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依据、理由,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前文在讨论义务性程序法定原则之确立时,已经提出,程序性权利与义务属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义务性程序法定原则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相一致。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在要求或内容,随时代发展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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